首 页>教学质量>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细则
方教字〔2009〕20号
教学质量是高等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人才培养中的关键环节。课堂教学是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学生素质的主要形式,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目的是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不断提高授课质量,改进教学方法,使教学质量得到可靠保证;及时掌握教师授课质量的基本情况,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引导教师主动查找自身业务、授课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在学院教学中起着监督、指导、协调、反馈、评估等作用。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应依据相应的评估标准,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量化分析及综合评定。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使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特修订本细则。
一、评估对象
凡我院开设的课程均应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学院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下列课程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1、院级重点课程进行达标评估之前,对重点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应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2、新专业进行达标评估之前,对其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师要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3、新调入我院的教师,凡未曾在高校担任过教学工作的,必须对其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4、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不满意,或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已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时,学院要对其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5、学院为了便于掌握某些课程的教学状况,需要对部分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二、评估的组织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在院领导的直接指导下进行,为使该项工作正规有序地进行,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督导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有关人员参加。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系(部)、教研室应自觉接受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组的检查,并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教学质量检查情况。为使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系(部)应分别成立教学质量检查小组,由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并指定1-2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本系(部)教学督导员,具体负责本系(部)教学质量的自查工作。教务处要定期检查各单位实施教学质量评估的情况和效果,及时总结经验,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评估的内容
为了更加科学地评估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由教务处督导组评估成绩、同行专家评估成绩和学生评估成绩三部分组成。
1、督导组评估
督导组对每位被调研的教师共听课3次,每次时间为1节课,每次听课时均要填写“教学调研听课记录表”。督导组要检查教师的教案、作业批改等教学资料。为充分发挥督导组的督查指导作用,督导组在课后要和任课教师进行及时沟通和交流。学期结束后,督导组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对教师进行量化评估,同时写出工作总结。
2、学生评估
学生使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为教师打分,此评估表根据不同种类,制订了六类不同的评价指标,分别为基础课、专业课、人文社科课、实验课、外语课、体育课六类。由教务处督导组在评估时按照各班人数和课程分类发放给学生,要求学生结合近期内教师在教学态度、方法、内容、手段、效果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对照表中的具体内容,客观、公正、如实地进行评估。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评估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学生公正地评估。
3、同行专家评估
各系(部)主任和督导员要严格执行听课制度,对于学期内所属专业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包括:自聘教师、本部教师、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对每位教师的听课数量不得少于3节,并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或“教学调研听课记录表”,结合教师的教学情况,在每学期期末负责对给所属专业任课教师(包括自聘教师、本部教师、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并将评估成绩报教务处督导组。
4、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评估结果中学生评估占总成绩的40%,督导组评估占总成绩的30%,同行专家评估占总成绩的30%。总分≥90分为优秀,80分≤总分<90分为良好,70分≤总分<80为中等;60≤总分<70为及格,总分<60分为不及格。
四、评估结果
1、评估结果的反馈
(1)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组和各系(部)教学质量督导小组应将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任课教师,帮助任课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
(2)教务处要认真研究评估结果,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将评估情况及时通报各单位。学院要在教学会议上定期讲评各单位课堂教学质量情况。
2、评估结果的使用
(1)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专门存档,应作为教学评奖、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2)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较差者,不能继续担任主讲教师,不具备申报高一级教师系列职称的资格。该教师经过培训学习后经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仍不合格,不得继续任教,应考虑调离教学岗位。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