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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院应届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和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确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分析和解决一般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因考试作弊行为受到相应处分的,且学位课程学分绩点小于2.5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四)其它原因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上述条件对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查,列出本单位符合以及不符合获得学士学位要求的名单并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所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
(三)教务处将有关学位授予材料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召开。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于有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或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毕业设计(论文)确有舞弊行为、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撤销授予的学位,并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
第九条 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从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等政策有冲突时,以国家、省、市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