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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实验室工作制度
方教字〔201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实验室工作水平是衡量一个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学院建设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全院实验室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系(部)主任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教务处;后勤保障部负责实验室设备的购置、维修、注销以及实验室营具购置、房屋维修和改造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实验室工作中的职责:
(一)审议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体制改革、设置方案。
(二)审议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文件。
(三)审议实验室建设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投资效益验收与评估。
(四)审议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和计划论证情况。
(五)对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七)审议全院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八)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订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院教学培养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监督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教学执行情况,汇总上报材料。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落实。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进行效益检查。
(四)管理实验室低值仪器、常用易耗材料经费,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益。
(五)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六)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实验室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条 系(部)主任在实验室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本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学院领导及业务部门的组织与协调。
(二)组织制定本系(部)所属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三)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吸收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与方法,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四)配合完成实验室定编、岗位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根据学院实验室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组织实验室开放。
(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拟订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建立本室仪器设备档案,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制定本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本室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本室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二)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计划的安排,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实验教学的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增加综合性及设计性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课。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全日开放。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应创造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实验室要注重发挥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根据学院相关政策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八条 全院各类实验室相互支持,积极开展协作,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设备拥有情况,实现各项资源共享。
第四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学院的总体建设规划中。较大的项目应立项申报,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实验室。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承担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要求;
(四)有称职的实验室责任人(原则上应有中级职称)和结构合理的实验室队伍;
(五)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应先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学院组织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因教学工作任务变动,需要合并、调整、撤消的实验室,由该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做好资产的变更手续,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屋、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年度财务计划;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通过引进、培训、进修等渠道,使他们能够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程序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以便尽快发挥效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物品都要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的有偿服务,要将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适时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规划,总结、交流、推广实验室工作经验,对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及时完成实验项目、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护、财产变更等基本信息的记录、归档、上报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及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密、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物质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并且指定专人保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房是指实验室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习、教学办公、仪器维修、保管等方面的用房。实验用房由学院统一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实验室用房。
每年12月,修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提出,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保障部,根据批准的经费额由后勤保障部酌情安排。实验室的零星维修直接与后勤保障部联系。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保证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等资源是为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 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设备、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这支队伍应包括实验教师、从事实验工作的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由学院聘任。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承担学生实验人数、实验组数、总实验人时数、实验室、实验课类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合理折算。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定期对实验人员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评选、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学院或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按照学院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学院每四年进行一次实验室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渎职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必须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个人不得占用实验室资源,对劝告无效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将该实验室资源收回,由学院重新调配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