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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方教字〔2009〕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决定成立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有关教学问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机构。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2-3名,委员15-20名。包括各系(部)教学负责人,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部分教学专家。每届任期3年。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代表教学工作委员会,在相关学科领域和相关专项工作中履行职责。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聘任的教学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熟悉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
(三)教学、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学效果好,有一定科研经历,热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
(四)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就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与实践,指导和协调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院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审议并通过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审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重点课程建设、教研教改项目立项,执行情况检查、结题审查及院级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的评审与推荐。
第九条 审议学院教材建设的规划,参与教材的选用、自编教材的立项、审定和教材评价。
第十条 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讨论、审核学院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考察、咨询和方案论证。
第四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可召开扩大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期活动制。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表决有效。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安排,参加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种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决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学院办公室行文。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五日